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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日期: 2016-10-13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各党总支、支部:
    按照市委组织部转发《关于在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》(市组便字[2016]180号)要求,请各党支部认真进行自查整改,严格按照比例和标准补缴党费。
一、交纳党费依据
参照中组发(2008)3号文件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》。按照要求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包括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员以下(含5000员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按照中组部要求,党支部需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,按照现行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,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。
二、党费标准
(一)在职教职工党员
1.按照新党费标准从2014年10月起补交至2016年6月(共21个月)。2014年10月之后入党的党员,自入党当月起补交。新转入学院的教职工党员,自转入学院当月起补交(以介绍信党费交纳截止日期为准)。
2.第三季度党费按照重新核算的党费标准收缴。
3.新入职的教职工党员,按照见习期工资标准交纳党费。研究生13.8元/月,本科生13.0元/月。
(二)离退休党员
1.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党员,暂时按照临时性工资标准,交纳党费。需补交在职期间的党费,计算时间为2014年10月至退休前一个月。
2.2014年10月之前离退休党员,按照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补交离退休期间的党费。补交时间自2014年10月起。
三、党费收缴要求
1.各总支、支部需严格把关,认识核实组织关系在本总支的党员补交时间,按比例足额交纳党费。
2.填写《党费收缴单》分为补交和收缴两项单据。补交需注明补交月份。收缴需写明收缴第三季度党费。
3.在职党员补交及收缴党费截至时间2016年10月20日前。离退休党费补交及收缴党费截至时间2016年11月10日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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